21.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检查职责?
答:监察机关的检查职责是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任命中的问题。监察机关履行检查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
在执行中应注意掌握:履行职责的方式是检查,这与原《行政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有所不同,检查较之监督检查更加明确、具体,使监察机关的职责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地检查或者查阅、复制以及要求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当面了解情况等。
检查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个人。这一点与原《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至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公务员个人有违纪行为的,应当通过调查处理的程序来解决。
检查的内容是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监察机关开展检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监察机关履行检查职责,就是对照检查国家行政机关是否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
检查的目的是查明国家行政机关守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分析不遵守和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的建议,以减少和消除滋生违纪现象的条件,同时揭露违纪行为,为调查处理违纪行为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