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
经查,徐炳松在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开除徐炳松党籍,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职务。现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徐炳松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新贿赂15万元
1991年,徐炳松应玉林地区个体工商户陈新的要求,批示有关部门支持陈组建玉林市水泥集团公司。随后公司注册成立,陈新任该公司董事长。1992年3月至1993年春节期间,徐炳松先后两次收受陈新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二、收受林坤贿赂13万元
1995年,徐炳松应凭样市个体工商户林坤的要求,给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写信,请李支持林在玉林的发展。 1997年,徐炳松应林坤要求,向凭祥市委书记陈某某打招呼请陈帮助林解决开采金矿的迁坟问题。1995年下半年至1997年6月期间,徐炳松先后三次收受林坤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元。
三、收受周卫东贿赂10万元和所送30万元
1995年初,玉林市决定修建玉石公路(玉林至石南),玉林地区个体工商户周卫东为取得公路承包权,拿来一份合资兴建该公路的意向书请徐炳松帮忙,徐批示玉林市领导给予支持。徐还应周的要求出席了玉石公路建设论证会。同年8月,徐收受周贿赂人民币10万元。1995年12月,周卫东到徐炳松的办公室,请徐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落实对玉石公路的政策补贴款,并将3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徐炳松。
徐炳松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违犯党纪国法,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徐炳松之所以陷入犯罪的深渊,堕落成为腐败分子,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不讲政治,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在改革开放初期,徐炳松还能比较严格要求自己,曾经将行贿者拒之门外。但后来,他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经受不住权力的考验,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贪图物质享受。他认为自己批一个条了,就能让个体户赚几十万、上百万,个体户送给自己几万元钱不算什么,把行贿受贿看作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对送钱送物者由半推半就发展到来者不拒,甚至主动索要,无所顾忌。二是以权代法,滥用权力。玉石公路的工程承包发包不是实行公开招标,而是由徐炳松和几个党政领导干部说了算;成立集团公司,不是通过法定程序,而是徐炳松签字和个别领导干部同意就可以注册组建。这种权力的滥用,加之缺乏严格的纪律约束,使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能够得逞。三是缺乏有力的监督。对徐炳松的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群众早有反映,但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并及时加以纠正,徐炳松更是胆大妄为,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越陷越深。
徐炳松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首先,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严格要求自己,廉洁从政,绝不能以权谋私;要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搞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受纪律和制度的约束;其次,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于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实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无论是什么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