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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一贪”李乘龙被处决
发布日期:[2007-12-22 20:46:23] 点击次数:[] 【字体大小】: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暴敛钱财的广西贵港市原副市长李乘龙案作出复核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受贿所得,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随后,李乘龙在广西玉林被执行死刑。

  现年48岁的李乘龙原系贵港市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李乘龙于1991年至1996年在担任原玉林市(县级)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转干、晋升职务、签批土地、贷款和承揽基建工程过程中,先后收受21人或单位的贿赂款人民币374.5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同时,他对其家庭财产人民币566.4万余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币500元及首饰一批,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受贿所得,追缴财产差额及非法收入。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乘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贿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对家庭财产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追缴李乘龙非法收受他人红包和财物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予以没收,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566万余元,港币、美元等若干以及检察机关追缴在案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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